审计意见能否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工程造价以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或者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为准,当事人请求以审计单位作出的审计意见、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确定工程造价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按约定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按照约定处理。例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若合同明确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对工程款的审核、审计,应当作为结算依据。
特殊情况处理:如果审计部门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审计或者出具审计报告或结论,或者有证据证明审计结论明显不当的,承包人有权对未经审计以及缺少审计结论的工程价款或审计结论错误的工程价款申请司法鉴定。
如因发包人原因未进行审计或者发包人怠于履行合同约定配合审计义务,导致未能审计或者未能完成审计的,承包人可以起诉通过工程造价鉴定进行工程款结算。
不过,如果是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进行审计的,如承包人未按照约定报送审计所需的竣工结算资料等,承包人请求以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